《僱傭條例》確診或須隔離僱員可否申請有薪病假?
新冠肺炎(武漢肺炎)疫情持續蔓延,確診及須要接受隔離人士數字不斷增加。僱主應及早了解《僱傭條例》指引,如果僱員不幸確診或須要隔離,僱主能即時作出適當的安排。
1.如僱員確診新冠肺炎可否獲得有薪病假?
可以。如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並符合以下資格,便可領取疾病津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2.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多久?
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至120天。有薪病假可分爲第1類及第2類。第1類病假最多可累積36天,36天以外的病假應撥入第2類,第2類病假最多可累積84天。僱員如放取第1類有薪病假,須有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 當僱員放取的病假日數超過第1類病假的尚餘日數而需要放取第2類有薪病假,如僱主提出要求,僱員須出示在醫院門診部或留院時為他診治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如僱主提出要求,亦須提交該證明書的簽發者所作過的診斷及治療的簡略紀錄。 * 醫生證明書須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
3.如衞生署署長向僱員發出隔離令或要求他們在一段時間內每天接受身體檢查,僱主需要給予僱員有薪病假嗎?
政府鼓勵僱主作出「彈性處理」,包括在可行情況下容許僱員在家工作或讓他們放取有薪假期。但是,《僱傭條例》沒有就個別情況定立明確指引,僱員與僱主可以自行協商。 *根據2003年沙士時勞工處發出的指引,如僱員能提供衞生署簽發的病假証明書,僱主需要給予僱員有薪病假。
4.僱主可否因擔心僱員為潛在患者為由,要求該僱員暫停上班及要求僱員放無薪假?
《僱傭條例》沒有就個別情況界定規條,僱員與僱主可以自行協商。 *根據沙士時的安排,僱主須按照《僱傭條例》及僱傭合約向僱員支付工資及其他福利。
5.僱主可以解僱正在放取有薪病假的僱員嗎?
除非僱員犯下嚴重失當行為而被即時解僱,否則僱主不可以在僱員放有薪病假期間解僱員工。僱主如違反這個規定即屬違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 如有任何疑問,可以瀏覽勞工處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