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餐飲及零售業,「落場」(Split Shift)早已是公開的潛規則。對僱主而言,這是避開非繁忙時段、節省人力的良方;但對前線僱員來說,這段在午市與晚市之間的空檔,究竟是真正的「休息」,還是變相的「無薪待命」?這其中的法律定義與薪酬計算,往往是勞資糾紛的導火線。
「休息時間」的法律定義
根據香港《僱傭條例》,「休息日」與「休息時間」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休息日是每七天一天的法定假期,而「落場」則屬於工作日期間的休息時間。
目前法律並未強制規定僱主必須支付休息時間的工資。因此,市場上存在「有薪落場」與「無薪落場」兩大類別。
- 無薪落場:最為常見,僱員在該段時間內可自由離開工作崗位,僱主不支付工資,亦不計入工時。
- 有薪落場:部分企業為吸引人才,會將落場時間納入計薪範圍,或提供額外的「落場津貼」。
關鍵轉折點:僱員是否「受僱主支配」?
「落場」是否計薪,最核心的法律關鍵在於僱員在該段時間內的自主權。根據《最低工資條例》,若僱員在該時段內符合以下情況,該段時間應視為「工作時數」:
- 留在崗位待命:若僱主導要求僱員必須留在店內,隨時準備應對突發客戶或幫忙收貨。
- 受僱主指令辦事:例如在落場期間被要求穿著制服到銀行入數,或處理文書工作。
- 失去行動自由:若僱員無法自由離開工作地點進行私人活動,則在法律層面上,這段時間極可能被視為受僱主支配的「工時」。
職安健與隱形成本
雖然「無薪落場」在符合法律程序下(如僱傭合約明確列明)屬合法安排,但其產生的隱形成本不容忽視。前線員工每天在公司逗留的時間可能長達 12 小時,但領取的卻只有 8 至 9 小時的薪酬。長期而言,這種「破碎工時」會導致員工過度勞累,降低工作效率,甚至引發職業勞損。
對前線打工仔而言,簽署合約前必須看清關於「落場」的條款,確認該時段是否計薪,以及是否需要履行特定職責。而對僱主來說,透明的薪酬制度與合理的休息安排,才是解決餐飲零售業「請人難、留人更難」困局的唯一出路。在法律框架下,清晰界定「休息」與「工作」,方能達成勞資雙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