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假】疫情下要求僱員放No Pay Leave是否合法
新型冠狀病毒(武漢肺炎)疫情蔓延,本港經濟持續收縮,企業倒閉潮出現,為減省開支,多間企業縮短營業時間、推行放無薪假或減薪甚至開始休業及裁員。多種企業措施當中,以無薪假有較多的法律疑問困擾打工仔及一眾HR,僱主及僱員都應該多了解勞工法例,保障自己的權益及避免觸犯僱傭條例。
1)僱主可以強制僱員放無薪假嗎?
根據《僱傭條例》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應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定。因此,僱主不能強制僱員放無薪假。
2)如果僱員長時間不獲發工作,可以得到什麼賠償?
根據《僱傭條例》,如果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長時間(在以下情況)不獲分配工作或視為遭停工,可享有遣散費。
- 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 在連續26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僱員如欲追討遣散費,須在解僱 / 被停工後3個月內,以書面向僱主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而僱主必須在收到僱員以書面發出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的2個月內,支付遣散費。
如有任何問題,可以瀏覽勞工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