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僱主有責任為員工提供口罩嗎?

《勞工法例》僱主有責任為員工提供口罩嗎?

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口罩供不應求。很多公司難以為所有員工採購及提供口罩。如果僱主未能為員工安排在家工作,僱主有一定的責任及義務保障員工安全。勞工處於一月三十日呼籲僱主為前線及有需要的員工提供外科口罩等個人防護裝備,以減低疫情在社區擴散的風險。不過,目前法例並沒指明僱主不向僱員提供口罩即屬違法。除了提供口罩,僱主可以其他措施為員工提供安全及健康的保障。

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509章),僱主有責任為僱員在工業及非工業工作地點,提供安全及健康的保障。

僱主 該採取以下措施,促進工作地點的安全及健康:

  • 提供及維持不會危害安全或健康的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

  • 作出有關的安排,以確保在使用、處理、貯存或運載作業裝置或物質方面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

  • 提供所有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

  • 提供及維持安全進出工作地點的途徑;以及

  • 提供及維持安全及健康的工作環境。

僱員 該透過以下措施促進工作地點的安全及健康:

  • 照顧工作地點中的人的安全及健康;以及

  • 使用由僱主提供的任何設備,或遵照僱主訂定的制度或工作方式工作。

如有任何疑問,可以瀏覽勞工處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