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流感高峰期,患病人數自然上升。可是,不少打工仔即使身體不適,仍選擇「頂硬上」,一方面擔心影響收入,另一方面亦怕被誤解為「不上心」或「濫用病假」。然而,香港《僱傭條例》對有薪病假有明確保障,只要符合條件,打工仔完全有權依法請假休養。
有薪病假如何計算?《僱傭條例》有明確規定
根據《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
- 僱員須受僱滿四星期,並每星期工作不少於18小時,方屬「連續性合約」。
- 有薪病假日數按每月累積兩日計算,最高可累積至120天。
- 申請有薪病假必須提交由註冊醫生、牙醫或中醫簽發的病假證明。
- 病假期間,僱員可獲發「疾病津貼」,金額為每日平均工資的四分之三。
哪類公司須提供有薪病假?
- 所有根據《僱傭條例》聘用員工的公司,無論規模大小,只要僱員符合「連續性合約」的條件,理論上均須提供有薪病假。
- 大型企業或跨國公司一般設有較完善的病假制度,部分更提供全薪病假。
- 中小型企業或聘用兼職員工的公司則可能僅依照法例最低標準執行,部分僱主甚至未必熟悉相關法例細節。
濫用病假會否受罰?
- 若僱主懷疑員工濫用病假,可要求提供更詳細的醫療證明,或進行內部調查。
- 濫用病假屬違反誠信行為,僱主可根據公司紀律制度予以警告、記過,甚至解僱。
- 然而,僱主不得因員工正正放取有薪病假而即時解僱,否則可能違反《僱傭條例》。
- 處理濫用個案時,公司亦須注意保障員工私隱,避免違法。
僱員應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 身體不適應及時求診,並取得正式病假證明,切勿勉強工作。
- 妥善記錄病假日數及薪酬發放情況,確保僱主依照法例執行。
- 若懷疑僱主違規,可向勞工處查詢或提出投訴。
流感季節,健康為重。僱員應善用病假保障自身健康,同時亦應遵守法例,避免濫用制度。了解法例、履行責任,方能在職場中爭取合理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