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機會委員會》如何避免刊登歧視性招聘廣告

《平等機會委員會》如何避免刊登歧視性招聘廣告

僱主為吸引合適的求職者,當然會於招聘廣告中清楚列明工作職位的要求及性質。不過,如果僱主不慎使用一些不適當的敏感字眼,可能會觸犯歧視條例。招聘過程中,僱主應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憑應徵者的工作經驗、才能和學識而聘用,不應因應徵者的性別、殘疾、家庭崗位、種族及年齡定義是否勝任有關職位空缺。

以下的僱傭實務守則,供僱主和僱員雙方作為參考。

《性別歧視條例》下的歧視性廣告

如果僱主於招聘廣告中使用男士優先、女士優先、男司機、女侍應等字眼,並且沒有註明男女均可申請,也算為有歧視意圖。為避免觸犯歧視條例,僱主可在該等廣告中加入「男女均可申請」或加上另一性別的對等字眼,如:「男/女侍應」(waiter/waitress)、「男/女推銷員」(salesman/saleswoman)或「男/女服務生」。如果某個職位沒有對應的性別(男性或女性)稱謂,應改用較為中性的職稱,如:「園丁」改為「園藝工人」。 不過,如果性別是該項工作的「真正的職業資格」,即該項工作只限由男性或女性擔任,則僱主的歧視行為便不違法。例如,護老院想聘請女看護,為女住客提供細微的照顧則不屬違法。

《殘疾歧視條例》下的歧視性廣告

如果招聘廣告中使用身強力壯、五官端正、智力正常等敏感字眼,有可能暗示患病或面容有缺陷者不會獲聘請。廣告中最好避免使用描述某種身體特質的字眼,反而應在廣告中列出工作的職責。例如:於聘請搬運工人的廣告,可以避免列出體健要求。並例出工作職責,例如:工作需要以人力搬起重物,會更為適當。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下的歧視性廣告

僱主不可在招聘廣告中明言,只許沒有家庭負擔或毋須照顧家庭者才可申請某職位,否則,可能顯示有意圖歧視具家庭崗位的人士。

《種族歧視條例》下的歧視性廣告

如招聘廣告註明只聘用某種族人士,即違反了《種族歧視條例》。除非「屬於某種族群體」是該工作職位的「真正的職業資格」,則屬例外。僱主應透過公開招聘填補空缺,以便所有種族群體的人皆有機會申請。

招聘廣告中應顧及的其他事項

如果僱主在申請工作階段向求職者索取照片或身份證副本,可能會被視為帶有性別、殘疾或種族歧視的意圖。不過僱主可以為識別身份為由,在面試階段索取申請人的照片和身分證副本。此外,假如「沒有殘疾」並非該工作的「真正的職業資格」,僱主最好在招聘廣告中加上「殘疾人士亦可申請此職位」。僱主並可在廣告上寫上「所有種族群體人士有平等機會爭取有關職位」,以明確表示歡迎所有種族群體的人申請。

刑罰

任何人如刊登或安排刊登有歧視成份的廣告,委員會可以向區域法院提出判其罰款,初犯者最高罰款1萬元,再犯以後每次最高罰款為3萬元。任何人明知故犯或罔顧後果地向廣告出版商指稱,所刊出的廣告受到法例豁免而不屬違法,但事實上該聲明屬虛假或有誤導成份,即屬犯法,一經定罪,可判處罰款。

如有任何疑問,可以瀏覽平等機會委員會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