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防疫措施下保障僱傭雙方 僱員遵守隔離檢疫令可視為病假

【僱傭條例】防疫措施下保障僱傭雙方 僱員遵守隔離檢疫令可視為病假

勞工處公布《2022年僱傭(修訂)條例》於2022年6月17日生效,修訂後的《僱傭條例》下,如病假日包括僱員因遵守《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的指定規定以致活動範圍受限制(例如強制檢測公告、強制檢測令、圍封檢疫限制,但不包括向抵港人士實施的限制)而缺勤。

符合《僱傭條例》下相關資格的僱員可領取疾病津貼,僱員需向僱主提供由政府發出的書面或電子形式文件、能顯示僱員姓名或足以識辨僱員身分的資料、受上述限制的種類及有關限制的開始及結束日期。如僱員因遵守上述限制而缺勤,並因此被解僱,屬《僱傭條例》下的不合理解僱。

僱主要求接種新冠疫苗不屬不合理解僱

如僱主向僱員發出接種新冠疫苗書面要求,而僱員在該要求發出當日起計的56日內,未能出示接種新冠疫苗的證明而被解僱,並不屬於《僱傭條例》下的不合理解僱。此條文會於疫苗接種不再構成公共健康重大考慮時廢除。

詳情可瀏覽防疫措施下的疾病津貼及僱傭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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